公告信息
關于明確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通知
各位旅客:
近期,國內外民航航班上發生了多起由于旅客攜帶充電寶等鋰電池產品引發的不安全事件,給航空運輸帶來安全隱患。為保障航空運輸安全,規范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的行為,現將成都航空旅客攜帶充電寶有關規定明確如下:
一、自6月28日起“禁止旅客攜帶沒有3C標識、3C標識不清晰、已被召回型號或批次的充電寶乘坐境內航班”(相關召回信息可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中心”官方網站“消費品召回”欄目查詢)。
二、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標識清晰。
三、充電寶僅可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四、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準;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
五、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 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六、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對于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處于關閉狀態。
請各位旅客知悉,禁止攜帶有安全缺陷移動電源,確保順利出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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